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光空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具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