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98號原告 吳佳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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