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86號原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楊清男 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