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請人 錢泊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相對人 錢葆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55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錢泊錞已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簡辰芸 於民國107年2月1日所立之自書遺囑無效,並請求相對人錢葆玲塗銷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2年5月29日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因涉及物權之喪失,且相對人已寄發存證信函予聲請人,為此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項規定,聲請許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及第7項前段等規定即明。
三、本件被繼承人簡辰芸於110年12月31日死亡,兩造為全體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簡辰芸於97年2月1日立有自書遺囑,將附表所示遺產分由相對人繼承,相對人於112年5月29日以遺囑繼承為由完成所有權登記,聲請人乃於112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上開遺囑無效及依「不當得利」之法理請求相對人塗銷上開遺囑繼承登記、回復為所有權人簡辰芸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559號卷宗核閱無誤,足見原告提起前述確認遺囑無效等訴訟,其訴訟標的係不當得利之債權關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之規定不符,自無從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