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書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書豪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書豪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罪。爰審酌收
受教育召集令,卻仍意圖為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越應召期
限,自應予非難,然審究被告係先前曾失業,甫因覓得工作
,擔憂參加教育召集會喪失工作之機會,而未如期參加教育
召集,及事後並已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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