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調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李偉銘
代 理 人 李文川
相 對 人 李文通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末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
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李文華 於民國87年8月16日死亡,聲
請人為其繼承人,相對人偽造李文華就其所有土地之讓渡同
意書及切結書,且拒不協同辦理遺產過戶移轉登記,爰依民
法第1149條、第1200條、第1205條規定就本件酌給遺產及協
同辦理遺產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70條、第2條前
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