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張國棟
被 告 郭章宏
訴訟代理人 崔培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3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高世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張國棟
被 告 郭章宏
訴訟代理人 崔培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3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