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文陳玉華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所有權人陳玉華)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陳玉華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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