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文 、 陳玉華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所有權人陳玉華)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陳玉華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