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3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益東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1項
第2款定有明文;又本案事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柏油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詎被告詹益東竟疏未注意且未遵循前開規定而貿然
倒車,因而肇致車禍並致被害人死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
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尚佳,並
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家屬新臺幣450萬元,被害人
家屬亦表明願意原諒被告,此均有臺中市神岡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書影本1件暨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10月7日訊
問筆錄1件附卷可稽,兼衡及檢察官聲請從輕量刑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歷此刑事程序及
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
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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