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00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四六三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壹佰貳拾肆件,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法商公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士商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號數詳如附表所示),專用期間詳如附表所示,分別核准使用於行李箱、手提包、公事包、皮夾或衣服等其他應屬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十類、第四十九條第十八類、二十五類、第二十四條第四十類及四十三類等商品上,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概括犯意,未經法商公司及瑞士商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每件新台幣(下同)一百元或二百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使用相同於前揭商標圖樣之仿冒手提包、皮夾、皮帶及衣服等共一百二十六件後,旋即自當日起至同年月十三日止,陳列在臺中市○○街七之二號前,而連續多次以每件仿冒商品售價二百元至六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賺取差價牟利,共計已售出二件仿冒衣服。迄至同年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手提包等物共一百二十四件,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事實供承不諱,並經乙○○律師指述綦詳,且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鑑定聲明書、照片及理律法律事務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函附卷足參,復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手提包、皮夾、皮帶及衣服共一百二十四件扣案足稽,是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商標之作用,乃在表彰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加工、檢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使一般消費者認識該商標之商品,並可藉此辨明商品之來源與信譽。故如所販賣商品之商標圖樣非原廠所製作,而係出於他人之仿冒者,若仿冒之商品,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同或誤認時,雖然交易相對人因該仿冒商品之價格低廉而不致產生混淆,惟對於其餘購買該商標產品之廣大消費者及商標專用權人而言,仍會因行為人之販賣行為而產生被欺騙之感覺,是行為人販賣仿冒商品,縱購買之相對人於購買時明知係仿冒商品,仍屬意圖欺騙他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前行為,雖為同條所定「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然應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得之利益以及對我國國際形象之傷害,暨犯罪後供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共一百二十四件,併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商標圖樣種類及數量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商標權人
一皮夾八件00000000.03.01起法商公司
至100.02.28
二手提包四件149682同右同右
三手提包三件00000000.07.01起同右
至99.06.30
四皮帶二件00000000.11.16起同右
至97.03.15
五衣服四十六件00000000.03.16起同右
至97.03.13
六衣服四十二件00000000.03.01起瑞士商公司
至97.03.31
七皮包十九件00000000.01.01起同右
至9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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