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0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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