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己○○兼上一人甲○○法定代理人5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並為同法第881之1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楊得在 於民國88年3月24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楊得在已於96年5月1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茲被繼承人楊得在對聲請人負擔1,375,563元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借據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為有理由,並經通知債務人之繼承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甲○○未為表示,而相對人丁○○、己○○、丙○○表示就債權額未爭執,故本件聲請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經核尚無不可,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鴻璋附表: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金門縣○○○鎮○○段││1367│建│490│490分之47│└──┴───┴────┴───┴──┴───┴──┴────────┴──────┘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454│金門縣金│金門縣金│住家用││第5層│81.75│陽台:│全部│建號1461係本建物││││城鎮城段│城鎮珠浦│││││面積7.62││之共同使用部分持││││1367地號│西路50巷│││││││分1000分之96│││││13弄12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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