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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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七百八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1月3日日至135年1月2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1月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5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六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4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共20年,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91加碼年息百分之0.99,合計為年息百分之2.9按月計付,惟自第一次撥款日起6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18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3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上開借款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均約定債務人倘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
4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累計尚欠借款本金六百一十八萬零一百五十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於96年5月24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相對人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苑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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