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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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自民國95年1、2月份某不詳時間起,在不詳地點,非法持有不詳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6年1月27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路○○巷○○號之住處內,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實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始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對於伊持有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96年度毒偵字第141號偵查卷第7、22頁)。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4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查卷第34頁)。
(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4月23日管檢字第0960003847號鑑定書1份(見上開偵查卷第43頁)。其檢驗結果為:送驗吸食器1組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四)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暨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影本各
1份(見上開查卷第36、37頁)在卷可稽:對於被告甲○○於96年1月27日在警局採尿(尿液編號:G-473),經送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未檢出),堪認被告甲○○於96年1月27日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應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五)新竹市警察局96年1月27日上午10時40分起至11時30分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查獲相關照片3張等(見上開偵查卷第12至18頁)。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按持有為長時間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故於終止持有前,均在其犯罪行為實施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與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不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是本件被告甲○○雖自95年1、2月份某不詳時間起,非法持有不詳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其非法持有之犯罪狀態持續至96年1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按上所述,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甲○○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賭博罪、傷害罪、恐嚇取財罪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雖均不構成累犯,但足徵其素行非佳,被告甲○○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數量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4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查卷第34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審)。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