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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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55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5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補充為:「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37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1年1月7日因羈押折抵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證據清單第3行補充更正為「(二)告訴人乙○○於偵訊及本院調查中之指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法定刑得科銀元3百元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維持新臺幣9千元、最低額則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比較後,因修正前最低罰金金額為新臺幣3元,修正後則為新臺幣1千元,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罰金刑量刑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以為論處。
四、被告前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37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1年1月7日因羈押折抵刑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刑法規範狀態並無變更,沒有「法律實質變更」,即無「法律適用實質變更」,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現行有效之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95年度法律座談會研究結果參照)。
五、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犯行,素行非善,茲因告訴人向其借貸金錢後,深夜至告訴人住處,持刀恐嚇告訴人之方式,要求告訴人償還借款,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所用之手段及所生之危害,其犯罪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另參照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而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茲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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