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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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日劇「流星花園二」及「華麗一族」盜版光碟各玖套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更正如下:乙○○係設於新竹市○○街○○號、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聲光碟影公司」負責人,明知日劇「流星花園二」、「華麗一族」,均係日本電視臺TBS東京放送株式會社(下稱TBS會社)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TBS會社並專屬授權臺中市○○路○○街○○○號之「日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新公司)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迄100年3月15日止,在臺灣地區重製、販賣、散布、出租前開日劇之錄影帶、DVD、VCD光碟等權利,非經日新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販賣、散布、出租上開視聽著作,且明知其於96年3月間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聲光碟影公司」內,以每套新臺幣(下同)15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員購得之「流星花園二」、「華麗一族」DVD光碟片各20套,均係未經前開權利人同意或授權而非法重製之光碟。竟基於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概括犯意,在前開2址「聲光碟影公司」內公開陳列前揭DVD,並僱用不知情之員工 邱小菁 等人,以每套220元之價格,散布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於96年3月26日下午17時,日新公司法務專員甲○○在新竹市○○街○○號「聲光碟影公司」內發現上開盜版光碟陳列架上,遂報警於96年3月30日晚上19時20分許,在新竹市○○街○○號「聲光碟影公司」內當場查獲,並扣得重製盜版光碟「流星花園二」9套及「華麗一族」9套。
二、證據:(一)被告乙○○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日新公司之指訴。(三)證人邱小菁警詢偵查中之證詞。(四)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五)日新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六)專屬授權書、公證書、原產地證明暨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公證證明各2份。(七)鑑識報告書。(八)扣案之「流星花園」、「華麗一族」DVD光碟片各9套及其照片。(九)又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獲得宥恕,告訴人並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此有告訴人提出之書狀附卷可考。(十)末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係指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合法重製物」而言,如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非法重製物」,則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此由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立法理由載明「有關明知係非法重製物,意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已規範於91之1第2項及第3項,爰於第3款增設但書排除之」等語可以得知,故被告所犯應係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1項,容有誤會,應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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