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王秋霞 債務人 劉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概括承受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份營業、資產及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刊登公告於經濟日報第D4版,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詳證物)。
二、債務人劉秀蘭於94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正,並定立貸款契約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證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