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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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65號聲請人甲○○
14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22日以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台幣800,000元抵押權,且前仍有新台幣530,000元尚未清償,而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未受清償,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6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清償期為民國97年9月11日,此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可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