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生前址設於生前原居於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3月28日在新竹縣竹東鎮某處,竊取怡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已於96年3月5日價賣予地球國際飛船股份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6F-102號、6F-103號、6F-105號、6F-106號、6F-081號、6F-082號、6F-083號、6F-085號、6F-087號、6F-092號、6F-093號、6F-095號、6F-096號、8U-571號大貨車後,另行價賣予明知上開大貨車為來路不明贓物之同案被告甲○○(由本院另行審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6年8月7日死亡乙節,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張嘉芬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