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二號、第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三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二六八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於五年內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八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上午某時及同年月十四日上午某時許,連續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及同年月十七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依法採尿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均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及同年月十七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其尿液,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二紙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報告編號KZ000000000000號、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報告編號K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二六八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八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起分書、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其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甲○○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三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紀錄,且前曾因施用毒品,分別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處徒刑後,仍不知悔改警惕,猶繼續施用毒品,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及對社會危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696 號判決(91.07.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度 上訴 字第 1278 號(91.08.22)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