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零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透過訴外人 曾善奎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元,原告乃於同日自原告於台灣銀行台東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系爭帳戶)內提領如數之金額,並將借款在曾善奎於台東市○○路與南京路口所開設之檳榔攤交付甲○○,並由甲○○之配偶 卓文玲 當場簽發如附表編號一、二、五之支票、另由被告及訴外人曾善奎於該等支票背書後,將票據交予原告,並約定以支票之發票日為債務清償日。嗣被告再於九十年三月一日、十二日、二十八日又以上開方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十二萬、八萬元、七萬元,原告再各於借款當日自系爭帳戶內提領同額金錢後交予被告,被告再同時以其妻卓文玲所簽發如附表編號三、六、四之支票,並由被告及訴外人曾善奎於支票背書後,將票據交予原告,仍約定以支票之發票日為債務清償日。總計被告共向原告借款六十二萬元,詎上開六張支票,屆期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因,而遭退票。經向被告催討,其仍置之不理,為此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合計共六十二萬之借款,及各自上開支票發票日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參、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銀行存摺等資料為證。被告復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伍、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此為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文規定。再按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法第三百二十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後,雖交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以為給付,然該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退票,故被告對原告所負之新債務既未履行,則舊借款債務即不消滅。故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六十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陸、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瓊玉~FF附表: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號碼│金額│發票日│利息│├───┼────┼────────┼──────────┼─────┼──────┼─────────────────┤│1│卓文玲│甲○○、曾善奎│0000000號│十萬元│90/04/30│自90/05/0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同右│同右│0000000號│十三萬元│90/05/15│自90/05/1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同右│同右│0000000號│十二萬元│90/05/25│自90/05/2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同右│同右│0000000號│七萬元│90/05/30│自90/05/3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同右│同右│0000000號│十二萬元│90/06/15│自90/06/1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6│同右│同右│0000000號│八萬元│90/06/30│自90/07/0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