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小字第1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 馬小字 第11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許家溫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馬小字第11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伍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映君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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