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小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系統保全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履行契約,而兩造就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涉訟,已合意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原告所提系統保
全服務契約書第23條第4項所明定,並有系統保全服務契約
書1份在卷可按,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珮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