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7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宗烱
複代理人 羅文宇
被 告 劉林秀香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
劉玲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