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其定應執行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月,原判決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此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判決主文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及被告均得聲請法院裁定之,業據司法院24年11月23日院字第1356號解釋在案;再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且若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得易科罰金,應記載其折算之標準,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所明定。
三、次按易科罰金制度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而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之規定,目的在於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依該款規定,分別宣告之各刑均為有期徒刑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原無使受刑之宣告者,處於更不利之地位之意。惟對各得易科罰金之數罪,由於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逾6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將使原有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喪失,非受自由刑之執行不可,無異係對已定罪之行為,更為不利之評價,已逾越數罪併罰制度之本意。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個月,縱使准予易科罰金,並不當然導致鼓勵犯罪之結果,如一律不許易科罰金,實屬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過度限制。是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即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原均得易科罰金,雖所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故認本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1.09│96.11.12│96.1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1326號│1326號│1326號││審├────┼───────┼───────┼───────┤││判決日期│97.08.28│97.08.28│97.08.2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判││1326號│1326號│1326號││決├────┼───────┼───────┼───────┤││判決│97.08.28│97.08.28│97.08.28│││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3年6月│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1.14│96.11.14至│96.11.16││││96.1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1326號│1326號│1326號││審├────┼───────┼───────┼───────┤││判決日期│97.08.28│97.08.28│97.08.2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判││1326號│1326號│1326號││決├────┼───────┼───────┼───────┤││判決│97.08.28│97.08.28│97.08.28│││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3年6月│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1.16│96.11.20│96.11.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1326號│1326號│1326號││審├────┼───────┼───────┼───────┤││判決日期│97.08.28│97.08.28│97.08.2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判││1326號│1326號│1326號││決├────┼───────┼───────┼───────┤││判決│97.08.28│97.08.28│97.08.28│││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3年6月│刑3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1.09│96.11.12│96.1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1326號│1326號│1326號││審├────┼───────┼───────┼───────┤││判決日期│97.08.28│97.08.28│97.08.2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判││1326號│1326號│1326號││決├────┼───────┼───────┼───────┤││判決│97.08.28│97.08.28│97.08.28│││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3年6月│刑3年6月│└────────┴───────┴───────┴───────┘┌────────┬───────┬───────┬───────┐│編號│13│1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1.26│96.12.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944號│偵字第28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1326號│1326號│││審├────┼───────┼───────┼───────┤││判決日期│97.08.28│97.08.2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判││1326號│1326號│││決├────┼───────┼───────┼───────┤││判決│97.08.28│97.08.28││││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之罪│編號1至14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前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上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