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因認乙○○曾稱其妻 蘇貴 時為「老 查某 」,因而心生不滿,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南市○區○○街「金華公園」內,見乙○○在該處下棋,遂前去找乙○○理論,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打腳踹之方式毆打乙○○,造成乙○○受有「頭部外傷併雙頰挫傷、頸部挫傷及下唇瘀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認確有於前揭時、地,因認告訴人乙○○曾稱其妻蘇貴時為「 老查某 」,而找告訴人乙○○理論,並有手推告訴人幾下,且告訴人確因該次衝突中受有如上傷害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上開傷害犯行,辯稱:當時伊僅手推乙○○幾下,並無毆打他,可能因當時很多人過來勸架,於混亂中勸架的人拉扯到乙○○,而造成乙○○受有傷害云云。惟查:
㈠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南市○區○○街「金
華公園」內,被告因認告訴人乙○○曾稱其妻蘇貴時為「老查某」,而找告訴人乙○○理論,並有手推告訴人幾下,且告訴人確因該次衝突中受有「頭部外傷併雙頰挫傷、頸部挫傷及下唇瘀傷」等傷害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乙○○之郭綜合醫院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診斷證明書一紙(見警卷第十三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於九十三年七月
五日下午四時許,被告在「金華公園」內問伊為何對外說他老婆是老女人,伊回答不認識她怎麼可能這麼說,但被告不相信,就用拳頭打伊頭部及全身,伊倒地後他又用腳踹伊,造成伊頭部、頸部等受有傷害等語,且參酌告訴人乙○○之上開指述與診斷證明書傷勢之記載,告訴人所述與常情無違,應為真實。復證人即在場之 邱文堯 於警詢時證述:當時伊在與人下棋,「 阿成 」向乙○○質問說是否講他太太壞話,說他忍了很久,隨即就動手毆打乙○○,當時也有很多人在旁,把他們支開,打完就離開現場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九九號偵卷第四一、四二頁),並於偵查時結證稱:「(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許有無在台南市金華公園?)有,當時我在該處與人下棋」、「(當時發生何事?)在我下棋的附近約二公尺,甲○○在打乙○○」、「(甲○○與乙○○你都認識?)我不知甲○○的本名,大家都叫他『阿成』,乙○○我們都叫他『 薛仔 』,本名也不清楚,他們兩人平常都在公園活動」、「(乙○○被甲○○打時有無還手?)沒有」、「(旁邊有無人在勸架?)有,原本跟乙○○下棋的年青人有出面勸架」、「(有無看到何人先動手?)沒有,我看到時,他們已經在打了」、「(尚有何補充?)我覺得甲○○很過份」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九九號偵卷第四五、四六頁)。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有推了乙○○一下,我認為這不算毆打他……」等語(見警卷第二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當時我只是推了他(乙○○)幾下,我並沒有打他,當時有很多人過來勸架,我當時也有踢幾下,但有沒有踢到乙○○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據此,足見被告於案發當時確有手推並腳踹告訴人,且經核與告訴人前開指述遭毆打之情節大致相符。從而,堪認被告確毆打告訴人,並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勢甚明。是被告所辯上情,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甲○○於上揭時、地確有以拳打並腳踹之方
式毆打告訴人乙○○,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雙頰挫傷、頸部挫傷及下唇瘀傷」等傷害至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傷害犯行,實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僅因認告訴人曾稱其妻為「老查某」,而萌傷害之動機,傷害之手段,造成傷害之程度,且事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犯後未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婷妮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