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
聲請人甲○○男2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少連交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李毓華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