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黃致恩 被告 蘇孟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