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雨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緩字第4729號、101年度偵字第208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及電子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雨密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81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確定,於102年10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傳真機1臺、電子計算機1臺(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399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雨密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1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081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被告應於收受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10月29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74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傳真機1臺及電子計算機1臺(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399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葉雨密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本案尚有扣押六合彩簽注單3張、倍數表1張(見警卷第6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惟聲請人漏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尚不得依職權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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