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74號聲明人 韓靜儀 即受刑人之妹受刑人 韓繼武 上列聲明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年執字第109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之兄即受刑人韓繼武因公共危險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現正服刑中,惟因受刑人與妻離婚多年,所生之女也因工作在外住宿,且常有高血壓、頭痛等身體不適狀況服藥治療中,目前獨自生活,受刑人因牢獄,工作被迫中止,房租無法支付,經濟頓陷困境,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准予將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9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09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執字第10989號執行,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本件受刑人係00年
0月00日生,為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人係受刑人之妹,除具聲明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聲明人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受刑人之戶籍謄本足憑,則聲明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