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9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詹于霆詹文華

戴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