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明潭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潭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明潭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月4日執行羈押,至107年4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