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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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珉睿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 律師
周仲鼎 律師 劉育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珉睿(下稱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原為「Z000000000號」,嗣已變更為「Z000000000號」一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結果)查詢結果可憑。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仍為「Z000000000號」之記載,此項錯誤係屬誤寫,應依法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