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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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俊星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民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俊星、李建民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俊星、李建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裁定羈押,至同年11月28日止,羈押期間3月屆滿。因被告等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2次延長羈押裁定,至107年3月28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簡俊星、李建民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