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峯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峯(下稱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不服本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中。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月3日執行羈押,至107年4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查被告因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死刑,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於卷宗及證物移送最高法院前,本院經訊問被告並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經本院判處前揭重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為確保刑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應自107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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