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250號債權人山外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世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湯順發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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