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麗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人曾於95年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後毀諾││。應就「協商成立後共繳幾期、毀諾原因」等事項,再詳││加說明及提出相關事證。│├───────────────────────────┤│(三)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所列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租││賃契約(含租金繳納證明),機車加油、手機通信及水電瓦││斯之費用單據。│├───────────────────────────┤│(四)應受扶養權利人 詹羽茹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五)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且依聲請人檢││附資料顯示,聲請人目前工作(順盈生命禮儀公司)地點位││於南投縣,足見聲請人實際生活居住重心非在本院轄區。││聲請人應提出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六)預納郵費新臺幣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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