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告 劉雅婷 訴訟代理人 劉世賓 被告 蘇暐竣 訴訟代理人 蘇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柒拾捌元」。
原判決中主文關於「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