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木生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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