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鈺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伍柒 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下午1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大墩六街口,查扣供被告劉鈺庭施用(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粉末包1小包,經查該包粉末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748公克),係違禁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承明確,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在卷可,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748公克),經送驗結果皆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01200094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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