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尹振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日生 (即 施佩君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蔡日生(即施佩君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施佩君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陳明支票(票號:AB0000000)之正確票面金額。(聲請狀之附表一與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不符)。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