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鴻展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訴人即被告 林棟景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簡仲煒
林俊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鄧仲諺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⑤沒收物名稱及數量「門號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號」,及附表三編號②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備註欄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載及贅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