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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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聲請人 鄭佳玲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人×34元×10份=2,72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與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目前為1,807,441元)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之1」?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四、陳報聲請人於103年7月4日起至105年7月3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本項除已提出者外,應補正尚未提出者)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九、依本件更生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雖已載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電信網路費1,076元、手機網路費1,518元、第四台電視費500元」,雖業已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就電信網路費所提單據,上載消費內容為「光世代+MOD專案月費」,與「第四台電視費」部分,均屬電視影音支出,似有重複消費之虞,請聲請人說明此項消費之必要性,及是否有調整之空間?
十、聲請人稱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手機網路費1,516元」,雖業已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聲請人已陷於清償不能之情狀下,請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及是否有調整費率之空間?
十一、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共支出9,000元,就「 林俊諺 、 林安琪 」部分,請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5年1至
6月)每月各支出3,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併應陳報該2名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