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3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FAPACOMPANYLIMITED、 吳迺松 、 郭美麗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90,087.68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9,428,43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5年4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502計算,計算式:美金290,087.68×32.502=9,428,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