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債務人 劉家華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未將民間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因?
2.提出確實按聲請更生前二年期間(102.12-104.11)計算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最近半年之收入明細表及其證明文件。
4.說明現有設計案已領報酬之時間各為何時?及未領報酬之部分各預計何時可領取?並提出證明文件。
5.提出由雇主出具自104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含所有獎金、加班費、紅利、勞健保支出等項目)。
6.提出債務人、配偶、子女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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