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停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停字第7號聲請人 吳榮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