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坤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阿聘 特別代理人 洪宜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遷讓之房屋為磚造建物,興建於民國80年11月28日,花費新臺幣(下同)50萬元興建,為兩造所不爭,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住宅用磚構造之耐用年數為2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8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月者,以1月計」,上開建物自88年11月28日興建完成,迄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即103年11月28日,已使用22年11月又20日,以23年計算,扣除折舊後之價額估定為60,09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0,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表-----折舊時間金額第1年折舊值500,000×0.088=44,000第1年折舊後價值500,000-44,000=456,000第2年折舊值456,000×0.088=40,128第2年折舊後價值456,000-40,128=415,872第3年折舊值415,872×0.088=36,597第3年折舊後價值415,872-36,597=379,275第4年折舊值379,275×0.088=33,376第4年折舊後價值379,275-33,376=345,899第5年折舊值345,899×0.088=30,439第5年折舊後價值345,899-30,439=315,460第6年折舊值315,460×0.088=27,760第6年折舊後價值315,460-27,760=287,700第7年折舊值287,700×0.088=25,318第7年折舊後價值287,700-25,318=262,382第8年折舊值262,382×0.088=23,090第8年折舊後價值262,382-23,090=239,292第9年折舊值239,292×0.088=21,058第9年折舊後價值239,292-21,058=218,234第10年折舊值218,234×0.088=19,205第10年折舊後價值218,234-19,205=199,029第11年折舊值199,029×0.088=17,515第11年折舊後價值199,029-17,515=181,514第12年折舊值181,514×0.088=15,973第12年折舊後價值181,514-15,973=165,541第13年折舊值165,541×0.088=14,568第13年折舊後價值165,541-14,568=150,973第14年折舊值150,973×0.088=13,286第14年折舊後價值150,973-13,286=137,687第15年折舊值137,687×0.088=12,116第15年折舊後價值137,687-12,116=125,571第16年折舊值125,571×0.088=11,050第16年折舊後價值125,571-11,050=114,521第17年折舊值114,521×0.088=10,078第17年折舊後價值114,521-10,078=104,443第18年折舊值104,443×0.088=9,191第18年折舊後價值104,443-9,191=95,252第19年折舊值95,252×0.088=8,382第19年折舊後價值95,252-8,382=86,870第20年折舊值86,870×0.088=7,645第20年折舊後價值86,870-7,645=79,225第21年折舊值79,225×0.088=6,972第21年折舊後價值79,225-6,972=72,253第22年折舊值72,253×0.088=6,358第22年折舊後價值72,253-6,358=65,895第23年折舊值65,895×0.088=5,799第23年折舊後價值65,895-5,799=60,096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