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艷秋
李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娜 、 林志杰 、 林佳君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9,908元(計算式:1,526,357元+963,375元+45,088元+22,544元+22,544元=2,579,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