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邱百群 被告 黃王貴
黃富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及其地上13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市○○○路○○○巷○號房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上開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200元(計算式:51×9300+4990
0=524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黃王貴、黃富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