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廖君惠 法定代理人 廖顯魁 輔佐人 廖駕南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吳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 廖東權
廖述煒 廖述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亦應隨時予以調查。
二、查本件訴訟關於廖顯魁是否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乙節,兩造有所爭執,並已經起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受理中,是本件訴訟應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